德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制度最为完善和复杂的国家之一,其社保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近年来,由于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出生率不断下降,失业率和失业总人数持续上升,养老、失业和医疗等保险均不同程度地出现入不敷出的局面,给德财政平衡带来沉重负担,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同时,由于雇主必须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的工资附加成本逐年增加,加上劳动力工资水平高,德大批企业不断外迁至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国家,给德经济带来更大的压力,失业问题也因此愈加严重。联邦政府推出的"2010年议程"改革方案,主要目的是解决德经济和社保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以促进经济发展。德社保制度纷繁复杂,本文仅就其核心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一、德国社保制度的历史沿革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体制的诞生地。19世纪中后期,随着现代机器大工业的兴起和产业工人的剧增,德社会结构急剧转型,使广泛的社会保障需求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威廉一世皇帝于1881年发布"皇帝诏书",其中对民众提供生活物质保障的要求表示认可,并考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一词沿用至今。"皇帝诏书"确定了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铁血宰相俾斯麦出于降低社会紧张程度、维护统治的需要,着手建立广泛、统一和强制性的社保体制,通过颁布三部适用工人和部分职员的义务保险法,先后于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创建了法定疾病保险、法定事故保险和伤残、养老保险。这是当时堪称世界典范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保障的法律文件。   

现代的德国社会保险法是以俾斯麦时期的社会立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上述三项法规于1911年汇总为《帝国保险条例》(RVO)。1911年,第一个针对职员保险的法规《职员保险法》(AVG)公布,该法规于1924年重新修订。1927年的魏玛共和国时期,《就业介绍及失业保险法规》(AVAVG)生效,德设立失业保险。                

二战以后,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恢复和重建,社会保障和福利国家等作为基本原则理念被写入了宪法。此后,德社保体制经历了扩展、调整、改革与补充、东西部社保网络并轨和继续发展等阶段。1957年,德对养老保险进行了根本改革,确定了养老保险费率根据个人毛工资进行计算的原则,并设立了分摊款项标准。1971年,工伤事故保险范围扩大,学徒工也被包括在内。1972年,取消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龄限制。1975年,德将各种社会法规汇总,颁布《社会法典》(SGB),该法典是当今德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1995年起,德设立社会护理保险并纳入《社会法典》。至此,德已形成种类丰富、体系完备、法律健全、运转良好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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